衡水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衡水市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
管理辦法》的通知
衡政規〔2020〕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區和濱湖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衡水市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衡水市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強化政務信息系統應用績效考核,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政辦字〔2020〕4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市級政務信息系統主要包括:使用部門(單位)預算資金,按照國家和省要求負責實施的國家和省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平臺等國家和省政務信息化項目我市配套項目、市級重點業務信息系統、市級信息資源庫、市級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市級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數據中心、機房等)、市級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范圍》規定的系統。
第三條 對政務云服務資源已提供服務的相關軟硬件,各單位不再新購或自建,市有關部門為企業和群眾提供申報服務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需求由全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承接,對于不依托已有電子政務外網和內網網絡資源、重新建網、不符合國家網絡整合規劃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以及全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承接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市財政局不再另行安排資金。
第四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按照輕重緩急,分年度實施。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編制市級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市委網信辦負責對政務信息化項目提出初審意見。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預算管理和政府采購監管。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運行和安全監管等相關工作,并按照“以統為主、統分結合、注重實效”的要求,加強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并聯管理。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委網信辦、市政府辦公室、市財政局、市行政審批局建立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的協商機制,做好統籌協調,開展督促檢查和評估評價,推廣經驗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規劃和審批管理
第七條 市有關部門應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功能相近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整合,經市委網信辦初審后,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務信息化項目需求。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委網信辦等市有關部門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律和政務信息化建設特點,統籌考慮并充分論證各部門建設需求,編制市級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如內外部發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適時組織評估論證,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市有關部門編制規劃涉及政務信息化建設的,應當與市級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進行銜接。
第九條 對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明確要求加快建設的重大項目,由市有關部門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市發展改革委核報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委網信辦、市行政審批局履行項目初審和審批程序。
第十條 市行政審批局審批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包括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環節。對已經列入市級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的項目,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項目,可簡化為審批項目建設方案(應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并附投資概算)。
對國家有明確審批要求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項目的除外。
第十二條 市行政審批局組織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方案或概算進行評估、審查、審核時,應視情況邀請市政府辦公室、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參加協商。
第十三條 跨部門共建共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牽頭部門會同參建部門共同開展跨部門工程框架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后聯合報市行政審批局??蚣芊桨敢_定工程的參建部門、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目錄,確保各部門建設內容無重復交叉,實現共建共享要求??蚣芊桨复_定后,各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要求申請建設本部門參建內容。
市有關部門對需要市、縣共享協同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審批、分級建設、共享協同的原則建設,并加強與已有項目的銜接。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縣市區的指導,統籌制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范。市、縣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建設任務、績效目標及指標等,按照本縣市區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審批建設工作,并做好與省、市有關項目建設單位的銜接配合。
第十四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分析篇(章)和網絡安全保障措施篇(章)。咨詢評估單位的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對上述篇(章)的評估意見。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或者上報市政府的請示文件中應當包括對上述篇(章)的意見。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托本單位現有信息系統和數據庫編制信息資源目錄,建立信息共享開放長效機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不得將應當普遍共享的數據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
信息資源目錄及網絡安全保障措施是審批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必備條件。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的范圍程度以及網絡安全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市各部門所有非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均應當在河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子平臺上(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報批。
所有市級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全口徑納入管理平臺進行統一管理。各部門應當在管理平臺及時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目錄。管理平臺匯總形成市級政務信息系統總目錄。
第三章 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標采購涉密信息系統的,應當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措施,加強政務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項目應當采用安全可靠的軟硬件產品。在項目報批階段,要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項目軟硬件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項目密碼應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以及硬件設備和新建數據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況是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充分依托電子政務網絡資源、云服務資源開展集約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 對人均投資規模過大、項目建設單位不具備建設運行維護能力的,應當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或者外包,減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維。
第二十二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并征求有關項目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意見,形成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
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應當說明試運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項目建設。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結余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結余資金退回。
項目建設的資金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復、建設目標不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概算總投資15%,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調整,并向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的;
(三)根據所建政務信息化項目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復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后半年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申請審批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經審批部門委托)組織驗收,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時應當一并附上項目驗收報告、財務報告、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測評報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材料。
項目建設單位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或主管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項目審批部門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完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等材料報項目審批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并探索應用電子檔案。
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后12至24個月內,依據市級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績效評價要求,開展自評價,并將自評價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結合項目建設單位自評價情況,可以委托相應的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后評價。
第三十條 加強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協同聯動。部門已建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需升級改造,或者擬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能夠按要求進行信息共享的要進行信息共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委政府及上級部門要求不能進行信息共享除外。部門需升級改造的已建政務信息化項目,和擬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需入住政務信息中心,由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市委網信辦等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要加強績效結果應用,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委網信辦、市行政審批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信息資源整合以及政務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項目建設中招標采購、資金使用、密碼應用、網絡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者批復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網絡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市級政務信息系統的安全監管,并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要求。
市各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等法律、法規規定,構建全方位、多層次、一致性的防護體系,按要求采用密碼技術,并定期開展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確保政務信息系統運行安全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數據安全。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市級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動完善并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評價和項目后評價結果的應用,根據評價結果對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指導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并按照項目審批管理要求將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或者違規安排運行維護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要將信息化服務單位納入信用監管范疇;對違反市場規則的企業,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衡水高新區管委會、濱湖新區管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