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關于印發《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規定》《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購置、更新和處置管理
規定》的通知
衡事管〔2020〕18號
市直各部門:
現將《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規定》和《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購置、更新和處置管理規定》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衡水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0年5月14日
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之規定,為規范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核定原則》,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數依據單位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及工作職能核定,非常設部門不核定公務用車編制。
第三條 衡水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臺賬》并進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各部門發生分立、合并、改變級次或人員編制調整時,可提出重新核定車輛編制申請。
第五條 公務用車編制核定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單位提交書面報告,附市編委辦相關文件。
2.公務用車管理科提出核定意見。
3.分管領導審核。
4.主要領導審批。
5.申請單位填寫《衡水市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表》。
6.下發《公務用車編制告知單》。
7.調整《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臺賬》。
第六條 各縣市區公務用車編制參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購置、更新和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之規定,為加強和規范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購置、更新和處置管理,明確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衡水市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不含執法執勤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購置、更新和處置工作。
第三條 衡水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市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購置、更新和處置審批工作。
第二章 車輛購置和更新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購置和更新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購車單位提交書面報告,填寫《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購置申請表》。
2.更新車輛需按規定完成車輛處置后再進行購置申請。
3.財政部門對申請購車單位的購車資金預算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辦理意見。
4.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申請購車機關的購車依據、公務用車編制情況、購置車型及標準等進行審核,對符合購置條件的,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出具批準文件。
5.申請購車單位根據購置公務用車批準文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公務用車采購手續。
6.公務用車采購完成后,申請購車單位憑購置公務用車批準文件到公安交通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
7.申請購車單位更新《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信息統計表》,并對車輛進行“三化”管理,噴涂標識、安裝北斗定位、錄入公務用車信息化管理平臺。
第五條 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和未列入財政預算配備公務用車的一律不予批準。
第三章 車輛處置
第六條 公務用車處置包括調劑、拍賣、報廢等。
第七條 公務用車處置的范圍包括: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的公務用車或閑置公務用車;
(二)符合《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滿足處置條件且確需處置的公務用車;
(三)因單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公務用車;
(四)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公務用車;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公務用車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單位因特殊情況申請公務用車處置,應當提供評估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
第九條 公務用車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十條 市直部門公務用車處置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1.處置公務用車書面報告;
2.填寫《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申請表》;
3.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4.公務用車相關憑證。含購車單據(發票、收據、完稅憑證)、記賬憑單、固定資產卡片復印件;
5.評估機構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公務用車因特殊情況需處置時提供);
6.其他需提供的資料文件。
以上文件及資料復印件需一式三份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公務用車處置批準文件。
(三)以拍賣或報廢方式處置公務用車的,將車輛移交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并填寫《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資產移交表》,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統一處置。
(四)以調劑方式處置公務用車的,接收方填寫《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購置申請表》,審批通過后雙方填寫《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資產移交表》,報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按照財政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處置所需的鑒定、評估等支出費用,由公務用車所屬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在公務用車處置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公務用車的;
(二)將已批準處置的公務用車繼續占用或采用其他方式處置的;
(三)故意規避評估程序,或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或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操縱評估結果的;
(四)在公務用車處置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低價轉讓、合謀私分處置款項的;
(五)其他造成公務用車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公務用車的購置、更新和處置,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衡水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1
衡水市黨政機關
公務用車編制核定原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規范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根據《中共衡水市委辦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衡辦發〔2016〕3號)和《中共衡水市委辦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衡水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衡辦發〔2020〕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原則。
第二條 按照勤儉節約、反對浪費和保障公務活動需要的原則,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嚴格控制公務用車數量,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第三條 各部門發生分立、合并、改變級次或人員編制調整時,可提出重新核定車輛編制申請,衡水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和衡水市財政局依據單位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及工作職能,核定公務用車編制。
第四條 黨政機關的干部保障用車、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業務專用車、離退休干部用車、調研接待用車、行政執法車以及其他車輛的編制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核定;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市財政局負責核定。各級車輛編制總數不得突破2016年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保留公務用車編制總數。
第五條 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可自行選擇領取交通補貼或配備實物保障用車。領取交通補貼的,不再核定實物保障用車編制;選擇實物保障用車的,按照1人1輛的原則核定車輛編制,不得領取交通補貼。
第六條 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用車編制核定原則:
(一)各部門只有1輛公務用車的,機要通信用車和應急保障用車編制不分開,核定為機要應急車輛編制;超過2輛公務用車的,機要通信用車和應急保障用車編制分開,核定1輛為機要通信用車編制,其他核定為應急保障用車編制。
(二)各部門機要應急車輛編制依據“三定”方案規定人員編制數量核定,具體為:人員編制24人及以下,核定車輛1部;人員編制25人至48人,核定車輛2部;人員編制49人及以上,核定車輛3部。
(三)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各核定機要應急車輛8部;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各核定機要應急車輛6部。
(四)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本原則核定。
第七條 執法執勤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根據公車改革及中央、省市執法執勤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使用相關規定核定。
第八條 調研接待用車編制核定原則:
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各核定調研接待車輛3部,其余部門不再核定調研接待用車編制。
第九條 離退休干部用車編制核定原則:
各部門離退休干部用車編制按每30人1輛的標準核定,原則上總數不超過2輛。
第十條 行政執法車輛編制核定原則:
中央規定17個執法執勤部門之外的,且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按行政執法車輛編制核定。車改中已核定行政執法車輛的部門,原則上按現編制予以保留;車改中未核定行政執法車輛的部門,不再增加行政執法車編制。
第十一條 其他車輛編制核定原則:
各部門因院落灑掃、工具拉運等工作需要使用皮卡車、貨車等敞式車輛,且車改時已經核定了其他車輛編制的,可保留其他車輛編制;車改時未核定其他車輛編制的,不再核定。
第十二條 其他核定原則:
(一)各部門在兩個以上地點辦公且相距5公里之外,因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的,可增加1輛機要通信用車編制;
(二)各部門“三定”方案中有應急職能,因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的,可增加1輛應急保障用車編制;
(三)機構改革后多部門合并編制且人數較多,因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的,可在統籌掌握車輛編制總數的前提下,適當增加應急保障用車編制;
(四)因工作特殊情況提出增編申請的,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市財政局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結合部門實際予以核定。
第十三條 本原則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2
衡水市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表
單位名稱: 編號: 年 月 日
單位性質 | 單位級別 | ||||
人員編制數 | 領導職數 | 離退休干部數 | |||
原車輛編制數 | 申請車輛 編制數 | 申請車輛 編制性質 | |||
申請理由 | |||||
單位意見 |
領導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門意見 |
領導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公務用車管理科 意 見 |
科室簽章: 年 月 日 | ||||
機關事務管理局 意 見 |
領導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填報人: 聯系電話:
附件3
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購置申請表
申報序號:
申報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單位級別 | |||
擬購車輛性質 | 該類車輛性質 編 制 數 | 該類車輛 實有數 | |||
擬購車型 | 擬購車輛排量 | 擬購車輛單價 | |||
購車資金來源 | 是否新能源 | ||||
購置車輛理由: | 購車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 ||||
申購車輛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 ||||
財政局資金主管科室審核購車資金來源意見: | 縣(市、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意見: | ||||
科室簽章 年 月 日 | 科室簽章 年 月 日 | ||||
公務用車主管科室意見: | |||||
同意你單位占用 公務用車編制壹個,購買(調劑)單價 萬元以下、排氣量 以內的公務用車壹輛,請按相關規定辦理車輛資產事宜。 科室簽章 年 月 日 | |||||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意見: | |||||
主管局長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經辦人簽字: 科室負責人簽字:
附件4
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申請表
申報單位: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申報序號:
序號 | 車牌號 | 車輛品牌 | 車型 | 使用年限 | 車輛性質 | 賬面原值 | 車輛處置方式 | 車輛評估價格 |
車輛處置原因 | ||||||||
單位意見 | 車輛管理科室意見: | 財務管理科室意見: | 主管部門意見: | |||||
科室簽章 年 月 日 | 科室簽章 年 月 日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審批意見 | 公務用車主管科室意見: | 資產管理科室意見: | 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意見: | |||||
科室簽章 年 月 日 | 科室簽章 年 月 日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說明:車輛處置方式包括調劑、報廢、拍賣。
附件5
衡水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信息統計表
單位名稱(章): 單位性質: 單位級別: 單位負責人簽字:
核定車輛編制共計 個。 | 機要通信用車編制 個;應急保障用車編制 個;行政執法用車編制 個; | |||||||||||
領導保障用車編制 個;調研接待用車編制 個;離退休干部用車編制 個。 | ||||||||||||
序號 | 車牌號碼 | 品牌型號 | 車架號 | 發動 機號 | 排氣量 | 購車 價格 | 購置 時間 | 資金 來源 | 車輛 類型 | 車輛 產權 | 車輛編制屬性 | 備注 |
1 | ||||||||||||
2 | ||||||||||||
3 | ||||||||||||
申請單位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 公務用車管理部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 ||||||||||
聯系人: 辦公電話: 移動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