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衡水市城區地名規劃
(2016—2030年)》的通知
衡政辦發〔2020〕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區和濱湖新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
《衡水市城區地名規劃(2016—2030年)》已經市政府同意?,F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9日
衡水市城區地名規劃(2016—2030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地名規劃的目的
為適應經濟發展、城市管理、社會生活和對外交往的需要,促進衡水市地名管理的規范化及弘揚保護地名文化,提高地名命名更名的科學性和標準化水平,更好地為衡水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建設法治社會服務,編制《衡水市城區地名規劃(2016—2030年)》。
第二條 地名規劃的依據
(一)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
(二)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行發〔1996〕17號);
(三)民政部、建設部《關于開展城市地名規劃工作的通知》(民發〔2005〕65號);
(四)河北省政府《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號);
(五)河北省地名委員會《河北省居民地名稱和標志設置管理規范》(冀地名〔2013〕1號);
(六)衡水市政府《衡水市地名管理辦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4號);
(七)《衡水市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0年)》。
第三條 地名規劃編制的指導思想
編制地名規劃以國家和省有關地名管理法規、技術規范為依據,以城區建設現狀和總體發展規劃為基礎,以構建城區規范化、層次化、序列化、科學化的地名體系為目的,反映城市性質和功能定位,體現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城市風貌,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和文明形象,營造城市發展的軟環境,實現地名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進行,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
第四條 地名規劃的范圍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設計,本次地名規劃的范圍分為指導規劃范圍和重點規劃范圍。
(一)指導規劃范圍。全市域,包括衡水市所轄11個縣市區范圍,總面積8836平方公里。
(二)重點規劃范圍。中心城區(不含冀州區,下同),包括中心城區增長邊界及必要的生態空間所控制的范圍,總面積約197平方公里。
第五條 地名規劃的任務
(一)對指導規劃范圍內的地名更名命名、地名標志的設置、門牌號碼的編排、地名文化保護、地名公共服務建設等提出一般性原則和要求。
(二)對重點規劃區域的街道提出具體命名、更名方案,對居民區、商務樓盤、公園、廣場、橋梁、河流、湖泊、島嶼等類別地理實體的通名進行規范設計,對專名的命名提出一般性原則和要求。對門牌號碼的編排、各類地名標志的設置、地名文化保護、地名公共服務建設作出具體規定。
第六條 地名規劃編制的方針和原則
本規劃遵循“注重指位導向,通俗規范有序,傳承人文歷史,弘揚時代精神,彰顯城市風貌,提升文化品位”的基本方針,重點把握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范原則。按照國家和省的地名管理法規和規范要求,運用城市地名規劃理論,總結歸納衡水市地名分布規律,構建地名空間布局網絡,使城市地名規劃達到特色鮮明,點線面層次清楚,區片主題明確,相互聯系規律,空間覆蓋完整。
(二)注重實用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理念,運用地名學原理,挖掘城市歷史文化,貼近城市人文背景,展示城市自然特色,彰顯城市精神風貌,規范通名與優化專名相協調,實現地名的指位功能與文化功能相融合,使地名規范有序,雅俗共賞,提升品位,易找好記,形成廣大群眾易于接受、便于使用的街路地名體系。
第七條 地名規劃的要求
(一)從衡水市地名群落的歷史與現狀出發,堅持繼承與創新并舉。以城區現有街路地名及其他地理實體地名為基礎,認真研究地名形成與演變的歷史背景,傳承原有的地名命名理念,保持絕大多數原有地名繼續沿用,同時又大膽創新,著力提升城區街路地名的文化品位。
(二)以提高衡水市城區街路地名的標準化水平為目標。遵循國家和省地名管理法規、規范,系統規范街路通名,使街路通名在整個城區內保持走向一致,等級分明,達到地名的層次化要求;在街路專名的用詞設計方面,注重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展現城市自然特色,反映城市歷史文化,彰顯城市精神風貌,用詞注重運用派生、寓意、象征、語詞關聯等方法,形成地名的序列化。
(三)充分反映衡水市地域文化風貌。大力弘揚衡水市地域歷史文化,展現獨特的地理景觀,反映衡水人的精神風貌和時代主旋律,使街路地名成為衡水市歷史、地理、物產、民俗等文化特色的縮影。
(四)地名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匹配。本規劃以《衡水市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0年)》為依據,體現衡水市主體規劃和功能定位,街路命名與規劃路網相匹配,地名標志設置與街路工程相結合,使街路地名標志成為啟用、宣傳、推廣新街路地名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五)嚴格履行地名規劃程序。編制地名規劃要廣泛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集思廣益;規劃形成后舉行研討論證會,進一步聽取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并請省民政廳評定后,由衡水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八條 地名規劃的目標
以構建衡水市科學合理、可持續發展的地名體系,建立長效的地名管理體制,實現地名的標準化、規范化為目標。在全面調查研究各類地名的基礎上,規劃出近期新地名命名方案,理順城市地名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地名標志的設置管理機制。遠期要構建全市地名布局有序、文化內涵豐富、特色清晰明顯,與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環境優美、生態優良的現代化文明城市相適應的地名體系。
第九條 地名規劃的法律效力
本規劃是衡水市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管理的法定指導性文件,是全市編制地名規劃、開展地名管理的重要依據。重點規劃區域內道路、住宅區、橋梁、廣場、公園、專業市(商)場、商務樓盤及紀念地、風景區和各類地理實體(包括河、湖、島等)命名更名及地名標志設置等相關事宜,都應執行本規劃。編制地名分區規劃和地名專項規劃時,必須遵循本規劃的原則和要求。
第二章 城市歷史和現狀地名分析
第十條 城市歷史沿革
衡水歷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西漢時期。西漢高祖十二年(公元前195年)封劉襄為桃侯(治在今深州市前磨頭),傳至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1年)國除為桃縣,東漢廢。隋開皇十六年(596年)割信都(今冀州)北界、下博(今屬深州市)南界、武邑西界置衡水縣,治在今桃城區舊城村。因衡水縣西北部古屬西漢桃侯國(縣),故衡水又稱桃城。
明永樂十三年(1415年),衡水縣城被洪水沖毀,遂遷治于范家疃(今河東舊城區),筑城池,辟街市,開書院,建橋梁,衡水城市化的歷史從此重新開始。隨著新縣城的建立,西關滏陽河兩岸逐步成為全縣商業中心。
民國36年(1947年)城關建衡水市。民國37年(1948年)8月1日,衡水專區成立,專員公署駐衡水縣城。民國38年(1949年)撤銷衡水市。1952年11月7日,衡水專區撤銷。1962年6月27日,復置衡水專區,專員公署仍駐衡水縣城。衡水城市化的歷史翻開新的一頁。
1967年,衡水專區改稱衡水地區。1982年1月31日,衡水鎮從衡水縣劃出設立縣級衡水市,屬衡水地區。1983年3月3日,撤銷衡水縣并入衡水市。1996年5月31日,經國務院批準,撤銷衡水地區設立地級衡水市,原縣級衡水市改設為桃城區。地級市的設立為衡水的城市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駛入了城市發展的快車道。
1993年,經省政府批準成立衡水高新技術產業園區。2000年改稱衡水經濟技術開發區。2012年又稱衡水市工業新區,2017年稱衡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2003年衡水湖自然保護區被國務院批準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2011年,市委、市政府為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批準成立衡水市濱湖新區。兩個功能區的設立,形成一主兩輔的格局,搭建起城市的主體框架,城區規模迅速擴大。
目前,衡水城市的發展正朝著京津冀區域交通物流樞紐、綠色農產品供應基地、京津生態屏障保護基地、京津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承接基地、京津教育醫療和休閑養生功能疏解基地的總目標前進。
第十一條 城區街巷地名的發展演變
衡水城市發展的歷史自明永樂十三年(1415年)縣治遷至河東范家疃開始,至今600年。但由于衡水一直是冀州的轄縣,縣城規模小,街道不多;加之洪水、戰亂等原因,衡水城區所保留的古跡、古地名稀少。
據縣級《衡水市志》記載,明清時期衡水城區的街道名稱有育賢街、豐登街、阜民街、西城街、玉帶街、隆慶街、問津街、觀瀾街、通商街、馬廠街、木廠街、惠民街等12條。
民國時期,衡水城區沒有大的變化,街道名稱有所變更。主要有東隆慶街、西隆慶街、北仁街、南華街、東明街、西明街、阜豐街、集賢街、河西街、問津街等10條。另有東門口至西門口、南門口至老縣衙兩條街道沒有名稱。
1962年恢復衡水專區建置,衡水縣城作為專員公署駐地之后,城市建設步伐加快,新的街道名稱不斷涌現,并經歷5次比較大的變化。
第一次是“文化大革命”時期,城區產生一批以“紅色”為主調的街道名稱。1970年版《河北省衡水地區行政區劃圖》標注的街道名稱有革命路、新華路、援越街、反修街、要武街、大慶路、躍進街、新風街、紅星街、紅衛路、紅旗街、東風街、工農街、前進街、愛國路、勝利路、南華街,共17條。且街、路混用,沒有區分走向。
第二次是1985年第一次全國地名普查完成后,原縣級衡水市對城區街路名稱進行清理規范,由市政府公布的標準街路名稱共有33條。對原來的革命路、永紅路、反修街、紅衛路、紅星街、新風街、躍進街、要武街、援越街、東風街、愛國路等進行更名,基本確定東西為路,南北為街的原則。但仍有個別街、路走向并不統一。如東西走向的禮堂前街、禮堂后街和大致呈南北走向的京大路等。
第三次是1995年原縣級衡水市政府出于城區編排門牌號碼的需要,將城區街路劃分路段命名,使原來的33條街路名稱增加到85條。其缺點是分段過多過亂,分段的界線不統一。如人民路分成4段,即人民東路、人民中路、人民西路和人民西路西段。
第四次是1998年衡水地區撤地設市后,根據市委、政府的要求,對城區部分街路名稱進行調整,由市民政局地名辦公室提出方案,經市委、政府研究同意后發文公布??祻徒指麨榭祵幗?,建設大街更名為榕花北大街,新建街、北仁街和南華街統一更名為滏東街;同時,對新建的街道正式命名。分別是寶云大街、康泰街(臨時名稱為珍寶街)、昌明大街(臨時名稱為科技大街)、順興街(臨時名稱為青年街)、順平街(臨時名稱為團結街)。這次小范圍的調整,消除了一街多名現象,理順了街路命名更名的審批程序,對規范城區地名管理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第五次范圍較大的城區街路命名更名是2001年。由于當時的地名管理法規不夠健全,相關職能部門分工不夠明確,城區街路建設又比較快,曾一度出現街路命名更名的混亂。2000年,根據上級地名管理法規的相關規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配合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開展了首次衡水市城區街路地名規劃工作。經過公開征名、專家評論、省民政廳審核、公開征求意見、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兩次市委市政府聯席會議研究、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座談、公示等程序通過的《衡水市城區街路地名規劃方案》,由市政府發文公布,批準執行。這次規劃確定的街路地名共96條,使城區街路名稱基本上達到了規范化、層次、序列化的要求。
總的看來,這次地名規劃只是對城區的街路名稱進行調整和設計,沒有規劃文本,從規劃的深度和廣度上來衡量,還稱不上是一次完整的地名規劃。這次地名規劃成功的一面是主要的。第一,理順了街路命名更名的管理體制和審批程序,首次實現對城區街路命名的超前管理,使相關部門對街路隨意命名更名的現象基本得到控制。第二,實現城區街路按走向統一,東西為路,南北為街,對不符合這一要求的街路進行了更名。如東西走向的禮堂前、后街,分別更名為禮賢路、禮士路,大致呈南北走向的京大路更名為京衡大街。第三,對城區街路分段進行調整,糾正之前存在的分段太多、分段界線不統一的問題。新的規劃參照坐標系的原理,以石德鐵路為橫軸,中心大街為縱軸,以石德鐵路劃分南北街,以中心大街劃分東西路,門牌號的編排由中心起點向四周放射性編排,更為科學合理。第四,貫徹一街一名原則,依據城市規劃對部分街路進行更名調整。如光明街更名為中心北大街,倉安街更名為問津北街,桃城街恢復歷史名稱隆慶街等。第五,對部分使用臨時名稱的街路正式命名。如永興路、河陽路、長安路、寧安路、隆興路等。
這次規劃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之處。一是沒有對衡水的歷史文化和自然環境特色進行深入系統的挖掘和利用,大多數是使用吉慶嘉言命名街路,缺少地方特色;二是出于規范、統一的考慮,沒有注重歷史地名的保護。如北仁街、南華街、東明街等幾條具有一定歷史的地名消失。三是地名規劃與地名標志設置不能同步。新的街路名稱雖然公布,但地名標志設置沒有經費,舊的街路名稱標志依然發揮作用,導致較長時間的地名使用混亂。四是大范圍的街路分段調整和相應的門牌號碼變更,使廣大居民的居住地址,房屋產權信息發生變化,帶來對外交往和日常生活的諸多不便,至今仍未全面消除影響,足以作為今后地名管理工作的借鑒。
第十二條 城區街路地名的命名規律及特點
衡水城區現有街路名稱,大致分為如下幾種類型。
(一)保護歷史文化,沿用歷史地名。如問津街、隆慶街、集賢街、阜豐街。
(二)傳承歷史文脈,以吉祥、美好詞語命名的名稱。如慶豐街、昌明南大街、康泰街、富強街、興旺街、昌盛街等。因為吉慶嘉言為群眾所喜聞樂見,雅俗共賞,并作為城區首次街路規劃命名的主題,該類地名占據城區街路名稱的大部分。
(三)反映地理環境特點的名稱。如滏東街、河陽東路、河陽西路、滏興路、滏盛胡同等。
(四)以樹木花草命名的名稱。如榕花大街、榕花北大街、楊樹胡同等。
(五)以相關古跡或建筑物命名的名稱。如寶云大街、南門口街、北門口街、新橋北大街等。
(六)以具有時代感或政治色彩的詞語命名的名稱。如新華東路、新華西路、紅旗大街、前進南大街、前進北大街、和平東路、和平西路等。
(七)以外地城市命名的名稱。如大慶東路、大慶西路。
(八)以相鄰的單位命名的名稱。如報社街。
(九)以相鄰單位的功能、期望命名的名稱。如衡中北側的英才路、衡中南側的育英路,工業學校和市四中西側的育才南大街、監獄東側的平安街等。
(十)以自然風光命名的名稱。如春風路、丹陽街、彩虹街等。
第三章 相關地名資源分析
第十三條 衡水地名溯源
衡水之名源于“漳水橫流”。漳水發源于上黨長子縣發鳩山,東流至斥漳縣折向東北流,以下河段在我國古老的文獻《尚書?禹貢》中稱為“衡漳”。衡,通橫。北魏酈道元《水經注》稱其為“衡水”。隋開皇十六年(596年)設立衡水縣,系以河流命名。
明永樂九年(1411年),滏陽河與漳河合流。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引漳河之水入衛河以濟運,從此漳河不再流經市境。今滏陽河即漳河之故道。
第十四條 衡水湖的由來
地處桃城區與冀州區之間的衡水湖,常年蓄水的東部湖區面積75平方公里,是華北平原單體面積最大淡水湖泊。衡水湖猶如一顆璀璨的明珠,鑲嵌在水資源匱乏的華北大平原上,成為衡水市一張靚麗的名片,為衡水市增光添彩。
據考證,衡水湖是遠古大陸澤的遺跡?!渡袝?/span>?禹貢》記載,“恒、衛既從,大陸既作”“北過降(洚)水,至于大陸”。這里的“大陸”指的就是大陸澤。在不同的歷史文獻中,大陸澤又被稱作廣阿、巨鹿、泰陸、大麓、沃川等。其大至范圍在今河北省隆堯、任縣、巨鹿、新河、南宮、寧晉、冀州、桃城、辛集、深州區域?!对涂たh圖志》載,唐先天二年(713年)置深州,割饒陽、鹿城二縣地置陸澤縣(治在今深州市舊州村),《禹貢》“大陸既作”,此縣南3里既大陸之澤。又如今桃城區鄭家河沿鎮有巨鹿村,都與大陸澤有關。后來,由于黃河、漳河、滹沱河、洚河的沖積,大陸澤地面不斷升高,加上河流改道,使大陸澤水源斷絕,逐漸形成3個較小湖泊,即巨鹿縣的大陸澤、寧晉縣的寧晉泊和衡水、冀州之間的博廣池。北魏酈道元(466—527年)《水經注》引《十三州志》云:“扶柳縣(治今冀州市扶柳城村)東北有安陽城(今冀州市南安陽城、北安陽城一帶),故縣也。又北為博廣池,池多名蟹佳蝦,歲貢王朝,以充膳府?!笨梢姰敃r的博廣池水產豐富,頗負盛名。北魏孝昌三年(527年),河北農民起義軍領袖葛榮攻信都,曾引博廣池水灌城,故后稱博廣池作葛榮陂。及至隋、唐,博廣池已日漸枯竭,冀州刺史趙煚、李興曾先后在湖區開渠灌溉農田,實現了“滄海桑田”的轉變。北宋年間,湖區及周圍成為遍地鹽堿的不毛之地。為給百姓一條生路,當政者放開鹽禁,允許冀州城周圍20里范圍內的百姓可制售硝鹽。而博廣池的名字也被世人所淡忘。
在后來的地方史志中,衡水、冀州之間的這片洼地也有許多名稱,如葛榮陂、北海子、海子、北沼、衡水洼、冀衡大洼、千頃洼等。
1958年,冀縣、棗強、武邑并入衡水縣,開始對千頃洼進行治理,建引水閘、揚水站和圍堤,實現首次蓄水。此項工程被稱為“衡水湖蓄水工程”,“衡水湖”的名稱正式啟用。但由于庫區水位高,造成周邊次生鹽堿,遂于1962年停止蓄水。
1973年,東小庫恢復蓄水;1974年,東湖區全面蓄水。因受到水源限制,時蓄時干。直至1985年,衛千引水工程完工后,衡水湖才實現常年蓄水,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湖泊,沉睡1000多年的博廣池重新煥發出生機。如今的衡水湖在衡水人民精心的培育下,已經形成由草甸、沼澤、灘涂、水域、林地等多種生態環境組成的內陸濕地與水域自然生態系統,不僅風光秀美,而且生物資源異常豐富,已被國家評定為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吸引著越來越多的游客休閑度假。
第十五條 農村聚落地名的特點
規劃區域內的村莊名稱,首先具有明顯的北方平原農村的共同特點,一半左右的聚落地名是以姓氏加“村”或“莊”命名。其次是聚落地名呈明顯的片狀分布。一是與歷史事件有關的聚落地名。如城區西北部的5個“團馬”和6個“里馬”。相傳宋、元時期這里曾是駐軍囤馬之地;又如城區東北部的4個“伍營”和4個“野營”,相傳分別為金宋交兵、靖難之役中駐軍扎營的地方;又如城區東北部的8個“夏寨”和8個“辛莊”、以及濱湖新區的7個“南田”均與明初移民事件有關。二是以局部地理環境特征命名的村莊。如城區北部的4個“麻森”,是因明初建村時地勢低洼,遍地青麻而命名,城區東南部的4個“單駝”,是因村莊建在似駝峰的高地上得名。再次是與河流、湖泊相關的地名占據相當大的比重。如巨鹿、鄭家河沿、河東李、北沼、南沼、北謝漳、后謝漳、南謝漳、南漳橋、王渡口、速流、索水口、郭家埝、李開河、五開河、順河莊、騎河王、北滏陽、西滏陽、東滏陽等。
第十六條 人文地名資源
衡水市自古即是齊魯文化與燕趙文化的交匯處,厚重的文化積淀使無數名賢俊彥代代相接,史不絕書。在秦代以后2000多年的歷史長河中,有16位衡水籍人臨朝稱帝,主政一方;在史籍所載1446名宰相中,衡水籍人就占了91位;至于政治家、思想家、科學家、史學家、文學藝術家等更是不可勝數。其中最著名的有董仲舒、竇嬰、邳彤、高允、馮太后、竇建德、孔穎達、高適、李昉等。其他如西漢文帝皇后竇漪房(今武邑人),西漢詩經傳人毛萇(今饒陽人),東漢政論家、農學家崔寔(今安平縣人),晉代佛學家、“本無宗”創始人釋道安(今冀州市人),西晉文學家張載、張協、張亢(今安平縣人),北燕國君馮跋(今冀州市人),北齊國君高洋(今景縣人),隋代著名學者劉焯(今武邑縣人),唐代史學家、《北齊書》作者李百藥(今饒陽縣人),唐代文學家張鷟(今深州市人),抗日英雄節振國(故城縣人),現代著名文學家孫犁(安平縣人)等,都在中國歷史上留下光輝的一頁。
除以上衡水籍歷史名人外,還有一些歷史著名人物對衡水產生過重要影響。如大禹治水,曾涉及到衡漳、大陸澤;南北朝時的河北農民起義軍領袖葛榮引衡水湖水灌冀州;清末的吳汝綸,任冀州知州時治理衡水湖,留下吳公河(渠)遺跡。
第十七條 地方特產地名資源
衡水地方特產,應以“衡水老白干”最具盛名。老白干酒不僅歷史悠久,更以“醇香清雅,甘冽豐柔”的鮮明酒品特色獨領風騷,暢銷各地,經久不衰。
被譽為“衡水三絕”的侯店毛筆、徐氏宮廷金魚和冀派內畫工藝品,都在同領域內獨樹一幟,享有盛譽。
第十八條 生物地名資源
衡水位于華北平原,處于暖溫帶半濕潤大陸性季風氣候區,地勢平擔,四季分明,適宜多種動植物繁衍生存。尤其是衡水湖自然保護區的存在,使得衡水的自然環境又具備濕地水鄉的特色,生物更具多樣性。
常見樹木有楊、柳、榆、槐、檉柳等。
常見果樹有桃、梨、杏、蘋果、棗等。
湖區常見植物有荷、蘆葦、香蒲、浮萍(紫萍、青萍)、三棱草等。
湖區常見或稀有動物有魚、雁、鷺、鶴、天鵝、野鴨、百靈、杜鵑、麻雀、燕子等。
第十九條 各類地名資源的應用價值
按照地名學原理,地名是地方歷史、文化、地理及經濟特征的反映?!逗颖笔〉孛芾硪幎ā贰逗颖笔【用竦孛Q和標志設置管理規范》都明確規定,地名要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理或者經濟特征。城市的街路名稱是使用頻率最高的一類地名,更應該注重反映一座城市的歷史、文化傳統、獨特產品、地理環境和物產資源,彰顯城市的個性和特征,體現一座城市的精神風貌。
據此,我們應該在深入挖掘城市歷史、文化傳統、自然地理、特產物產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和利用各方面的地名資源,設計出衡水城區的街路系統名稱,使街路名稱成為向外宣傳、介紹衡水的名片。
第四章 地名通名使用規范
第二十條 確定通名體系的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地名通名用字的相關規定和衡水市傳統地名通名用詞習慣。
(二)保持各個地名類別通名的科學合理,不同類別地理實體的通名不混淆。
(三)滿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地名通名的實際需要。
第二十一條 通名體系的構成
城市地名通名體系由自然地理實體和人文地理實體兩大類別的通名體系構成,以后者為主。
第二十二條 自然地理實體種類及通名用詞
(一)城市規劃區域內的自然地理實體種類包括水體和陸地島嶼兩個類別。人工河、渠及人工島嶼可按自然地理實體類通名命名。
(二)水體類地名通名用詞
1.線狀水體地名通名用詞有江、河、渠、溝。
2.片狀水體地名通名用詞有湖、池、塘。
(三)陸地島嶼類地名通名用詞有島、嶼、洲。
第二十三條 人文地理實體種類及通名用詞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人文地理實體包括道路(穿越城區的國道、省道、縣道按城區道路命名)、居民區、橋梁、廣場、公園、綠地、專業市場、名勝古跡、紀念地、商務樓盤和湖港(碼頭)等類別。
(二)通名用詞的原則
1.準確通俗。通名用詞必須簡約、通俗易懂,應與地理實體的實際位置、規格、規模、景觀相適應。
2.名地相符。嚴格按規定的通名體系用字條件使用相應的通名,不允許隨意更改確定的各類別地名的通名用詞,不同類別地理實體的通名不能混用。
3.適應發展。新產生的地理實體的種類,需要另外確定新的通名時,必須通過論證和審批方可使用。
4.規范使用。對現有不符合規劃規定的通名,應有計劃地逐步糾正和理順。
第二十四條 道路類地名通名用詞及走向、等級區分
(一)道路類地名通名用詞
按照衡水城區道路通名用詞的傳統習慣,規定為街、大街、路、胡同、巷、里、條、排。
隨著中心城區的發展,連接中心城區與周邊縣城的主要道路逐步演變為城區道路,因其作用特殊,引入“大道”作為城區道路通名。
(二)道路類地名通名的走向區分
城區規劃區域內南北走向或大致呈南北走向的道路通名為大街、街、胡同。
城區規劃區域內東西走向或大致呈東西走向的道路通名為路、巷。
外環路及主城區與周邊縣城聯系的主要道路,因其特殊性和稱謂習慣,不分走向統一稱“路”或“大道”。
悶頭胡同(俗稱死胡同)不分走向統一稱“里”。
舊城區的胡同大多以“條”為通名,平房家屬院內多以“排”為通名,亦不區分走向。隨著舊城區的改造,所有的“條”“排”將逐步消失。
(三)路類地名通名的等級區分
按照《衡水市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0年)》中心城區綜合交通規劃圖確定的城區道路網絡,城區道路分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加上未在圖中標繪的胡同、巷、里,應該確定為4個等級。
一級主干路通名用詞是路、大街、環路、大道。
二級次干路通名用詞是路、街。
三級支路通名用詞是路、街。
四級次支路通名用詞是胡同、巷、里、條、排。
第二十五條 道路通名的使用原則
(一)規范化原則。凡新規劃命名的道路名稱,嚴格按照道路等級和走向使用通名。
(二)穩定性原則。對城區已經正式命名并使用時間較長的道路名稱,即使通名使用不規范也應予以保留,以免造成物產、戶籍管理和通訊地址的混亂。如中心大街、育才大街、寶云大街,原來的城市規劃為主干路,新規劃降為次干路,滏東街原規劃為次干路現升為主干路。又如胡同、巷不區分走向等。
第二十六條 道路分段命名的原則
(一)原地名規劃確定的以石德鐵路為界劃分南、北街,以中心大街為界劃分東、西路的原則保持不變。
(二)主城區石德鐵路以北部分至衡水高新區,與主城區相連的街不再另行分段命名;東、西走向的路,因中心北大街并入榕花北大街,榕花北大街再并入振興大街,則應分別以中心北大街、榕花北大街、振興大街為界劃分東、西路。主城區南擴部分,南北走向的街不另行分段;東、西走向的路以中心南大街和吳公河為界劃分東西路。
不跨越分段界線的街或路不分段命名。
(三)濱湖新區的道路與主城區的道路聯系較少,是一個相對獨立的路網系統。為突出湖區特色,與主城區相連的紅旗大街、滏東街、京衡南大街以滏陽三路、東環南路為界另行命名。濱湖新區的城區規模較小,街路不分段命名,通名的使用與主城區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條 新建道路門牌號碼的編排原則
(一)主城區及衡水高新區凡跨分界線的街或路,門牌號碼以分界線為始點向延伸方向排列;不跨越分界線、不分段命名的街或路,以靠近分界線一端為始點向延伸方向排列。濱湖新區沿街門牌號碼的編排由北向南排列,沿路門牌號碼自西向東排列。胡同、巷內的門牌號碼與街、路門牌號碼編排方法一致。里內的門牌號碼由入口向內排列。
(二)按照城區編排門牌號碼的傳統習慣,路的北側為單號,南側為雙號;街的西側為單號,東側為雙號。如有的街、路只有一側有建筑物時,門牌號碼可按自然序數編排。
(三)門牌號碼原則上只編主號,采用等距離編號法,每3米的距離編1個號碼,沒有門口時預留空號。如遇特殊情況,主號不能滿足使用時,可在主號之下編支號,用“—”表示。
(四)1座建筑物、1個單位、1個居民區有多個門口時(沿街路的門店除外),只給主門編號,其他門口不編號。
第二十八條 地名的構成
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個部分構成。專名在前,用于體現某個地理實體在同類地理實體中的特色;通名在后,用于區別地理實體的種類、功能和規模等。專名講究文化內涵,通名講究規范和統一。
第二十九條 居民區通名用詞及使用規定
根據衡水市城區居民區通名的使用現狀,結合河北省居民地名稱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和外地經驗,擬定城區居民區通名用詞為城、都、小區、園、苑、公寓、生活區、宿舍、公館、邸、府、居、住宅樓、家屬院、新村、別墅等。其中單音節的通名前可以加修飾性詞語,如花、香、佳、嘉、名、麗、華等。
(一)城。占地20萬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套設施,如幼兒園、小學、銀行、商店、診所等。
(二)小區。占地5萬平米以上,建筑面積10萬平米以上,或多層住宅樓30棟以上、高層住宅樓10棟以上的居民區。
(三)新村。占地面積10萬平米以上的較大居民區,城中村改造建設的回遷樓可不受此限制。
(四)花園、花苑。綠地、花圃和人工景物占用地面積的50%以上的居民區。
(五)別墅。以2—3層建筑物為主、內部環境優美,建筑物占地面積不超過總面積50%的高檔居民區。
(六)宿舍、家屬院、生活區、住宅樓。一般適用于單位職工集體居住的居民區。
(七)園、苑、公館、公寓、都、府、邸。適用于較小規模的居民區。
第三十條 居民區通名的使用原則
(一)居民區通名在一個居民區名稱中不能重疊使用。如××花園別墅,××園小區等。
(二)居民區名稱不能使用與居民區性質不同的通名作通名。如鎮、國際、世界、中心、道、×號等。
第三十一條 商務樓盤范圍的界定
國家和省地名管理規范性文件中稱之為“建筑物”,太過籠統。本規劃擬采用“商務樓盤”一詞替代。具體指各類大型、高層商業用樓宇及其他各類商用樓群。如衡水市百貨大樓、陽光大酒店、昆侖大酒店、衡水市商貿中心、衡水橡膠城等。
第三十二條 商務樓盤通名用詞及使用原則
商務樓盤名稱的通名用詞為大樓、大廈、廣廈、商廈、商場、商務廣場、中心、城、商城。
商務樓盤的通名使用應遵照以下規定:
(一)城。占地20萬平米以上的工業或商業聚集區,有綜合配套設施的大型樓群。
(二)中心。指某一特定功能在本區域最具規模的起主導作用的建筑物群,用地面積在2萬平米以上、建筑面積10萬平米以上。
(三)大樓、大廈。指8層以上的商用、辦公用樓房。
(四)廣廈。用地面積1萬平米以上,建筑面積10萬平米以上,有公共露天活動場地、具有辦公、商業、餐飲、娛樂、休閑、住宿等多功能的樓盤。
(五)商務廣場。有寬闊的公共場地的綜合性樓盤。公共場地應占總面積的30%以上。
(六)商場、商廈。較大型的商業用樓盤。
第三十三條 橋梁通名體系構成及使用原則
橋梁的通名用詞,分為橋、大橋、立交橋、天橋(人行過街)、高架橋、地道橋、鐵路橋等。應根據橋梁的規模、形態、功能實際,對通名正確選擇使用。
(一)橋。一般的公路、街道跨河、渠的橋梁。
(二)大橋。用于長度在500米以上的橋梁。
(三)立交橋?;ネㄊ交蚍腔ネㄊ降牧Ⅲw交叉的橋梁。
(四)天橋??缬诮致分瞎┤诵羞^街的橋梁。
(五)地道橋。街道通過地下穿越鐵路的橋梁。
(六)鐵路橋。鐵路在跨越河流、公路、街道時的橋梁。
(七)高架橋。為減輕街路交通壓力而架設的空中通道。
第三十四條 公共活動休閑場所的通名及使用原則
衡水市城區公共活動、休閑、娛樂場所的通名用詞為公園、廣場。
(一)公園。指具備水域、花草樹木、娛樂設施等條件,可供市民觀賞、游玩、娛樂的公共場所。
(二)廣場。指可供市民舉行公共活動、休閑、健身的廣闊場地。
第五章 地名專名的用詞原則
第三十五條 專名用詞應遵循的原則
地名專名是地名文化的集中體現。專名用詞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標準化、規范化原則
地名標準化、規范化是地名管理的基本目標。其要求是在地名命名、更名用詞時必須遵守國家及省、市有關地名管理法規、規范等相關規定。
(二)整體性和層次化、系列化原則
從規劃范圍的全局出發,提高地名的層次化和系列化水平,是地名規劃和管理的重要使命,也是地名規劃價值的重要體現之一。
(三)繼承和創新相結合的原則
城市地名在長期的歷史沿襲中,形成了某些特定的用詞思路或使用習慣,對其中科學合理的部分,要加以繼承和發揚,對某些不科學的做法予以舍棄,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創造出符合本地實際的新方法,把歷史繼承與時代創新結合起來。
(四)文化和美學原則
提升地名文化和美學內涵是時代的需要,也是城市歷史和當代精神風貌的體現。在專名用詞時,盡量反映城市的人文歷史、自然地理、地方物產和時代精神。
(五)指位性原則
加強地名的地域位置識別功能,方便社會使用,是地名命名管理的基本出發點之一。強化地名準確的指位性是識別地名功能的重要體現,也是地名專名用詞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六條 道路專名的用詞要求
(一)道路專名的用詞要實現序列化,即某一區域內相同走向的道路按照相近主題選詞。
(二)體現豐富的文化內涵。
(三)反映地理特征,增強指位功能,方便社會使用。
(四)路網密集區域的次支路,可以道路的專名作詞根,配以序數詞組合成專名。如××街一巷、××街二巷。
(五)次支等級的道路還可以與之相接的主要道路采用派生方式命名專名。如勝利西路南側的胡同命名為利安胡同、利居胡同、利樂胡同、利業胡同。
(六)除有紀念意義的道路外,一般不以人名作道路專名。不以相鄰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名稱、商標作道路專名。
第三十七條 橋梁專名用詞的要求
(一)強化橋梁名稱的指位性,橋梁的專名可以使用所跨河渠的名稱命名,可以采用與之相連接的道路名稱命名,也可以采用橋梁附近的村莊等名稱命名。
(二)當一條道路或一條河渠上有多座橋梁時,可以道路名稱、河渠名稱加方位或加序數組合成橋梁專名。
(三)為加強橋梁名稱的文化內涵,可以采用反映城市歷史、地理及群眾愿望、時代特征的詞語作專名。
第三十八條 公園、廣場專名用詞的要求
(一)就近就地派生原則
公園、廣場采用原有地名命名時,必須就近就地選用派生地名,如人民路兩側的公園、廣場命名為人民公園、人民廣場。不允許使用沒有地緣關系的名稱進行移植。
(二)以突出公園、廣場特色用詞的原則
公園、廣場的專名可以根據其設計主題,圍繞突出其特色的思路用詞。如以親水為主題的公園命名為怡水公園。
公園、廣場專名用詞忌用反映其自身功能的詞語。如體育休閑廣場,3個詞語都是體現地理實體的功能,起到的只有通名的作用。
第三十九條 居民區和商務樓盤專名用詞的要求
(一)專名用字或詞義符合國家及省、市地名管理法規、規范。
(二)應使用詞義健康,符合我國政治、道德標準,易于大眾明白其含義的詞語作專名,禁止使用晦澀難懂、牽強附會、超出常理、名不副實、文理不通、難以琢磨、追求洋化和封建化、脫離民族文化的詞語作專名,糾正和杜絕“大、洋、怪”的不良傾向。
(三)不允許以外國地名、人名或疑似外國語詞語作專名。
(四)除個人捐資興建的公益設施、紀念設施、名人故居外,不允許以人名作專名。
(五)不允許以外文、外文譯音、漢語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數字作專名,也不允許漢字專名中夾雜外文、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符號等。
第四十條 派生地名應遵循的原則
(一)地緣一致性。以派生的方式命名新的地名時,必須要求派生地名與其主地名在地緣上有直接的、緊密的聯系,兩者在指位上須保持一致性。
(二)清理不規范的派生地名。對以前產生的不規范的派生地名,或因街路更名導致派生地名與主地名不一致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商鋪、市場等,或因企事業單位搬遷導致派生地名與主地名不一致的應逐步清理規范。
第六章 地名片區劃分和命名引導
第四十一條 片區劃分的目的
根據衡水市發展現狀和遠景規劃,結合主城區與兩個功能區的道路聯系程度、城市功能特點、老地名的集聚狀況等因素,將中心城區規劃區域劃分成若干個地名片區,不同片區確立不同的地名文化主題,為道路命名用詞提供依據。
第四十二條 片區劃分的依據
(一)城市規劃的空間布局結構是地名片區劃分宏觀框架。
(二)兩個功能區與主城區道路關連程度是地名片區劃分的重要因素。
(三)區域功能定位是影響地名片區劃分和專名用詞的內在要素。
(四)老地名的集聚分布情況是地名片區劃分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地名片區的劃分范圍
根據《衡水市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0年)》,衡水中心城區包括主城區、衡水高新區和濱湖新區3個組團,主城區范圍為原規劃外環路以內區域加上南擴至滏陽新河區域,衡水高新區包括原規劃北環路以北及東環北路東北方向區域,濱湖新區為滏東排河以南、衡水湖中堤以東區域。主城區和兩個功能區構成“一主兩輔”的城市格局?!皟奢o”的確立,成為促進衡水城市化進程和經濟發展引擎。衡水城區地名片區的劃分即以“一主兩輔”區域為范圍。
第四十四條 地名片區劃分及片區命名指引
綜合考慮中心城區3個組團的空間布局、老地名分布狀況、分擔的城市功能以及與主城區關聯程度等各方面因素,中心城區規劃區域劃分為3個地名片區,即主城區石德鐵路以南片區、主城區石德鐵路以北片區、濱湖新區。
(一)主城區石德鐵路以南片區命名指引
1.范圍。北起石德鐵路,西至中湖大道,南至滏陽新河,東至106國道。
2.片區特點。該區域是衡水市政治、經濟、文化、金融活動中心,是衡水老縣城、地區行署、衡水市和桃城區政府駐地,是城區“老地名”集中分布區域。區域內道路縱橫交錯,有火車站和兩個長途汽車站,形成客運、物流的節點。滏陽河自西南向東北流經,沿岸風光秀麗,生態環境優美。在城市功能規劃上,主要布控為住宅學校、商貿物流、金融交易、教育衛生、行政管理等網點。
3.命名用詞。以反映城市人文歷史、自然環境、著名物產為主題,彰顯城市特色。圍繞滏陽河、古漳河選詞命名;以衡水著名物產老白干酒、侯店毛筆、徐氏宮廷金魚、內畫工藝選詞命名。
(二)主城區石德鐵路以北片區命名指引
1.范圍。南起石德鐵路,北至北辰路,西起西環北路,東至威武大街。
2.片區特點。原為工業聚集區,現規劃為京津冀城市群產業承載示范區。是主城區向東北方向的延伸,與主城區縱向街道關聯密切。區域內有太青客運專線鐵路、衡德高速、大廣高速,交通便利,衡水北站座落該區域。作為新開發的城區,百業興旺、前景廣闊。
3.命名用詞。本著“尊重歷史、順應習慣”的原則,高新區在創建國家級高新區中已確定的道路名稱,原則上不再命名、更名。未命名街路用詞圍繞“振華興衡,昌隆興盛、聚智興業”等選詞命名。
(三)濱湖新區片區命名指引
1.范圍。北起滏陽新河,南至鳳翔路,西起東湖大道,東至平原大道。
2.片區特點。位于衡水湖風景區東側,區域內有衡水湖、老鹽河及中干渠、衛千干渠等,自然風光優美,具有水鄉特點。規劃功能為居住休閑、旅游服務、文化教育。
3.命名用詞。圍繞“綠色環保、生態宜居”,突出地域特色,圍繞景區的四季自然風光、動植物資源、道路所處位置,結合村莊搬遷工作,統籌考慮以附近村莊命名,保留歷史記憶。
第七章 城市道路名稱規劃
第四十五條 道路名稱的規劃原則
(一)以城市地名片區為基礎,根據路網所處環境的具體情況,體現道路名稱的整體性、系列性,突出片區的城市功能。
(二)道路名稱盡量追求形、音、義俱佳,字形簡易,音調和諧,字數相近,含義健康,文明吉祥,盡量少用多音字,避免諧音不雅、諧音相近。
(三)道路命名或更名,要充分體現城市風貌特色,突出區位意識,強化文化內涵。
(四)強化道路名稱的指位功能,注重反映地理位置。
(五)注重主次干道、新路名與鄰近道路名稱的諧調。
(六)尊重歷史、盡可能保留現有道路名稱,維護道路名稱的穩定。對于群眾已接受、使用率較高的道路名稱,盡可能減少變動。
(七)加強地名文化保護意識,盡量借用鄰近的河流名稱、村莊名稱、原有街道名稱派生新的街道名稱。
第四十六條 道路專名命名指引
(一)以地名環境特征命名。若片區的道路名稱已形成規律和特色,則新增道路的命名一般延續其規律和特色。
(二)以當地老地名派生新地名。借助道路附近的村莊、河流名稱派生出道路名稱。
(三)描述道路的地理位置、環境。根據道路所在的地理位置、環境特色、地方物產,采用描述的方式命名。
(四)借助歷史典故、民間傳說命名。運用與衡水歷史相關的典故、有積極寓意的民間傳說,為新規劃道路命名。
第四十七條 道路名稱調整的原則
(一)保持道路名稱的相對穩定。凡已正式命名、且使用較長時間、更名成本高的道路名稱,原則上不予調整。
(二)對雖已正式命名,但尚未建成或雖已建成但使用率不高、更名成本低的,而根據新的城市總體規劃其功能、等級、環境有明顯變化的可以考慮調整。
(三)對不符合科學化、標準化原則的個別道路名稱,且在改擴建之后其地位和功能有明顯變化的予以更名。
第四十八條 主干道路名稱規劃原則
城區主干道路是城市主要交通要道,是實現城市網格化管理的主動脈,與城市信息化建設密切關聯。其命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城區主干道路名稱盡量保持相對穩定,減少變動。
(二)規劃主干道路應引領區域道路名稱的文化主題,突出文化內涵。
(三)主干道路名稱用詞注意大氣、響亮、上口。
第四十九條 城區現狀及規劃道路名稱表(詳見附表1—6)、地名規劃圖(附圖)
第八章 地名標志體系規劃
第五十條 地名標志的涵義
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地名標志》(GB17733-2008)國家標準的定義,地名標志是指“標示地理實體專有名稱及相關信息的設施”。
第五十一條 地名標志體系構成
(一)自然地理實體地名標志
1.水系地名標志。河流、湖泊、池塘、陸地島嶼(含河島、湖島)等地名標志。
2.地形地名標志。平原、洼地、森林等地名標志。
(二)人文地理實體地名標志
1.行政區域地名標志。包括省級、地級、縣級、鄉級地名標志。
2.居民地地名標志。包括街(路)、巷(胡同、里、條、排)、區片、居民區、門、樓、單元、樓層和村等地名標志(其中門、樓、單元、樓層標志可以稱為序數地名標志)。
3.專業區地名標志。包括農業區、林區、漁區、工業區、開發區、自然保護區等地名標志。
4.設施地名標志。包括火車站、汽車站、河港、渡口、飛機場、橋梁、閘涵、隧道、環島、水庫、蓄洪區、灌溉渠、堤壩、運河、發電站(廠)、輸變電站等地名標志。
5.紀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標志。包括風景區、廣場、公園、人物或事件紀念地、宗教紀念地等地名標志。
第五十二條 地名標志的內容及書寫規范
(一)一般地名標志
一般地名標志,應有標準名稱的漢字書寫和漢語拼音,其中街巷地名標志可以增加方向指示。
地名的漢字書寫必須使用規范的漢字,不能夾雜圖形符號和字母。
地名的拼音必須按照《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的規定執行,拼音字母一律大寫,專名和通名之間空兩個字符位置,村莊標志不區分專名和通名。不允許以外語譯寫漢語地名或地名通名。
(二)序數地名標志
1.門牌。分大、中、小3個型號。其中大門牌用于單位、居民區門口,書寫內容包括街巷名稱、門牌號碼及所在區域郵政編碼;中門牌用于沿街門店、別墅,不標示郵政編碼;小門牌用于平房住宅、樓房的車庫和儲藏間,不標示郵政編碼。
2.樓房戶牌。只標示序數號碼,前部表示樓層,后部表示戶號,中間用“0”隔開。
3.樓層牌。只標示樓層序數。其中地下一層標示“B1”,依次類推。
4.樓牌。左部五分之三區域書寫居民區名稱漢字和拼音,右部五分之二區域標示樓房序號。
5.單元牌。只標示“×單元”。
表示序數的號碼及郵政編碼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三)地名標志的顏色
1.自然地理實體、專業區、南北走向的道路為綠底白字。
2.風景區、旅覽地的地名標志棕色底白字。
3.其余地名標志一律為藍底白字。其中樓牌的序數部分為白底紅字。
地名標志若采用碑碣、牌樓形式,或基板為銅板、不銹鋼板時,底色或字體顏色不受此限制。
第五十三條 地名標志的規格形狀和設置方式
(一)各類地名標志的規格尺寸和形狀,必須符合《地名標志》(GB17733-2008)和《河北省標準地名標志制作設置規范》的規定。其中樓層牌為圓形,樓房戶牌為橢圓形,其余標志均為長方形。
(二)地名標志的設置方式一般采用立柱式、懸臂式、附著式、碑碣式等方式設置。其中街路地名標志一般采用立柱式,巷、胡、里、條等地名標志采用附著式,標志下沿距地面不低于2米。序數類地名標志均采用附著式設置,門牌安裝在門口左側、距地面2米;樓牌安裝在甬路一側2樓至3樓中間位置;單元牌安裝在單元入口上方中間位置;樓層標志安裝在樓梯間中間位置,距地面2.2米;戶標志安裝在門楣上方中間位置。村莊標志安裝在主要出入口,與入村道路走向成垂直方向。其他類地名標志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設置方式和醒目位置安裝。
第五十四條 地名標志的設置密度要求
街路地名標志應在其起止點和交叉路口設置,十字路口最少設4塊,丁字路口最少設2塊;若兩個交叉路口相距超過300米時,應在中間加設地名標志。巷、胡同、條地名標志在其兩端設置,里地名標志只在入口處設置。門、樓、樓層、單元、戶、車庫、儲間一般設置1塊地名標志,若高層建筑分電梯、步行梯時,樓層牌應分別設置。較大村莊的村名標志、橋梁標志應在兩端設置。其他類地名標志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設置數量。
第五十五條 地名標志的制作要求
標準化地名標志必須由具有生產地名標志資質證書的廠家制作,確保地名標志的外觀、環保性能、耐候性能等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牌標準。
第九章 地名文化保護規劃
第五十六條 保護原則
(一)保護與發展相結合,以保護促發展。
(二)通過多種途徑,形式和方法的保護措施,形成完善的、切實可行的地名文化保護體系。
(三)能保留的堅決保留,可移植的科學移植,宜派生的合理派生。
(四)建立地名文化遺產地理標識體系。
(五)結合《衡水市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0年)》,對歷史文化與環境保護規劃進行與之相應的地名文化保護。
(六)在對城市的古地名、老地名深入研究考證的基礎上,進行篩選,提出有充分理論依據的地名文化保護名單,加強對歷史地名文化保護的針對性。
第五十七條 保護策略
(一)全面保護。按照國家有關地名文化保護要求,對在保護范圍內的地名,從維護和開發兩個方面進行全方位保護。
(二)重點發展。在適宜的環境下,對某些受保護地名,就地進行派生,進一步擴大古地名文化的影響。
(三)大力弘揚。對受保護的地名實施地理標識工程,全面設置受保護地名的地理標識,以具體的實物形式向社會展示。
(四)繼承創新。繼承保護古老地名與開發能體現城市特點的新地名,是弘揚優秀傳統民族文化的兩個方面。因此,在保護古老地名文化的同時,更應當把著眼點放在新產生的地名上。
對新產生的地名,應當從民族文化高度出發,立足于繼承傳統的民族文化文脈,體現傳統的地名命名理念,拒絕不符合民族文化的“大、洋、怪”名稱,創造出符合民族傳統文化的、能夠流傳久遠的新地名。
第五十八條 保護目標
(一)保護范圍。按照國家有關地名文化保護要求確定地名的保護范圍,凡符合保護條件的地名都要進行保護。
(二)保護內容
1.地名的書寫形式和方言讀音、普通語讀音。
2.地名指位地域(或實體)的專有性和穩定性。
(三)保護重點
主城區、衡水高新區、濱湖新區規劃區域內的古地名和有豐富歷史、文化內涵的老地名,必須進行重點保護。
第五十九條 保護對象
(一)衡水市范圍內凡已確定為國家、省、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地理實體名稱。
(二)蘊含深厚的地域文化,極具保護價值的歷史地名。如城池、村莊、街巷、橋梁、河渠、亭臺、碑塔、寺廟等名稱。
(三)其他有豐富內涵的地名。如名人故居及各類紀念地名等。
第六十條 保護的方法和要求
(一)對具有豐富歷史文化內涵的地名實施保護,應采取以下措施。
1.穩定不變法。對某些古老地名嚴格保持穩定,長期沿用,不輕易更改。
2.移植保護法。在城市建設規劃中,確需改變原名稱所指稱的地理實體時,宜將其名稱就近移植,作為其他地理實體的名稱使用。特別是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村莊名稱。
3.派生發展法。對有豐富歷史文化內涵的古老地名,在原地理實體周圍派生新的地名,以便于擴大影響和傳承。
4.設置地名標識法。具有悠久歷史的風景點、名勝古跡、紀念地、古橋梁、古河渠、古遺址、古街巷,以及在城市建設中已消失的古城門、城墻等各類古地名,凡能確定其地理位置的都應設立標志牌,以彰顯其歷史文化背景,弘揚城市悠久歷史文化。
5.存檔物理記憶法。有的歷史地名曾長期使用,后因歷史原因廢止不用,但這些地名對揭示當地歷史、地理、社會、風俗等仍有重要意義,應予以挖掘整理,形成文字檔案或書籍,長期保存。
(二)有效提高新產生地名的質量和品位,大力弘揚地方歷史和民族文化,構建能長存久遠的地名體系。
(三)拒絕外來語地名和毫無實際意義的洋腔怪調的名稱,維護地名文化的民族特色、地域特色。
第六十一條 分期實施的目標
(一)在編制城市地名規劃時,對新的地理實體規劃命名時要注意保護古老地名,同時運用移植、派生的方法使城市文化、文脈得到延續和發展。
(二)根據城市建設的進程,協同規劃部門、文保部門做好古老地名標志的設置工作。
第十章 地名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條 推進全市地名規劃編制工作
在本次地名總體規劃指導下,按照本規劃的各項原則和要求,進一步推動縣(市)地名規劃的編制工作。完善由地名總體規劃、地名分區規劃到詳細規劃3個層次的地名規劃體系。
第六十三條 建立貫徹落實地名規劃的長效機制
行政管理、項目審批、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等各有關部門在辦理與地名相關事項時,應先到地名管理部門辦理地名命名手續,并嚴格遵守地名規劃的相關規定,協助做好地名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條 完善地名標志設置
鄉村地名標志的設置要參照城市地名標志設置標準,積極推進并逐步完善。地名標志的設置,必須按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定制作。新的地名正式產生后,要盡快設置地名標志。
第六十五條 建立即時地名信息系統,為規劃方案的調整、續編,提供資料依據和基礎準備。
第六十六條 重視地名檔案的管理,保持地名檔案的完整性、系統性。
第六十七條 加強地名宣傳和提高社會服務意識。
(一)加強對地名法規、規劃、管理工作的宣傳,提高政府各部門和市民對地名命名的大局意識和法制觀念。
(二)提高地名工作的透明度,使公眾由關心到知情,進而支持、配合地名管理工作。
(三)根據地名大量新增與頻繁變化的實際,適時編纂、出版地名錄、地名圖、地名志,及時為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地名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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